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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風暴仍在持續中,惟觀此次紛爭,乃起因於立委柯建銘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案,在更一審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不為上訴,被懷疑是否受關說而放水之故。只是讓一般人不解的是,已經法院判決無罪,為何特偵組就認為檢察官不上訴,一定有問題呢?

在全民電通案裡,第一、二審法院以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登載不實罪,判處6個月。在當事人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並為無罪判決。既然如此,基於雙重訴追禁止及訴訟經濟,檢方理應不為上訴才是,但證諸現實,類此輕罪情況而為上訴者,幾已成為通例,致為人所詬病。也因此,立法院才在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來嚇阻濫行上訴的情事一再發生。

只是在此案中,被告所涉及的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雖屬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範疇,但因此罪的法定刑上限為五年,致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再加以此罪亦不在此條文第2至7款所列舉,即竊盜、侵佔、詐欺、背信與贓物罪等,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的範疇,這讓檢察官有相當大的裁量權,濫行上訴實就難以避免。

而目前雖有刑事妥速審判法來防止檢方的濫訴,但根據此法第8條,案件必須在起訴後超過六年,且曾發回更審並有兩次以上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檢察官才不得上訴。依此而論,如全民電通案,因繫屬時間尚未超過六年,且只有更一審判無罪下,檢方或會基於面子、或基於考績的壓力,仍會不顧一切為上訴。如此的規定,不僅使人權保障無從落實,也等同是由檢察權來阻礙判決的確定,致嚴重破壞司法權該有的安定性。

總之,特偵組將上訴當成是正常、是通例的想法,實完全無視於人民妥速審判權的保障。而因此進一步認為,若有個案不為上訴,必存有關說、必存有違法之說詞,不僅有失執法專業,更暴露出檢察權遭濫用的現狀與弊端。則於此時,該檢討者,實不只是特偵組的存廢,如何在法制上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恐更屬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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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為首選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中國時報【邱莉玲╱台北報導】

台紙經營權之爭又升溫,針對台紙董事長簡鴻文昨日登報表示和旺投資公司法人代表改派宋正一為監察人,並擬於3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台紙總經理余美玲、董事許良宇等人隨即召開記者會,譴責簡鴻文違反公司治理、並要求維持由另一監察人陳如舜所提在3月1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余美玲強調,期待主管機關立即制止簡鴻文與和旺公司的違法作為,倘若和旺公司2月3日並未辭任監察人職務,則監察人陳如舜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而於同一天當然解任問題,且陳如舜定於2017年3月13日召開201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仍應依法召開,並自評價>期間限定2017年2月12日至3月13日止依法為停止過戶期間。

余美玲表示,和旺公司無權召開台紙的股東臨時會,自稱和旺公司代表人宋正一,以台紙監察人名義擅自公告台紙股票應於106年3月2日至31日停止過戶,是誤導投資大眾,影響台紙股價的違法行為;而且,如果和旺公司於2月3日未辭去台紙監察人,另一監察人陳如舜就沒有當然解任的問題,簡鴻文任意玩弄監察人的任免,嚴重干擾市場秩序,也有誤導投資大眾並影響台紙股價之嫌。

余美玲指控,台紙陷入監察人全數解任的困境至今,簡鴻文身為董事長並兼任官派的兆豐證券董事長、投保中心董事、官派支持的券商公會理事長等重要官職,對台紙困境的態度卻一變再變;透過媒體對外發布多種解決問題的版本,包括投保中心備案、3月31日財報一定出來、6月7日召開股東會,如今又登報3月3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不論何種版本皆未向台紙董事會提案,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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